
常見問題
不可以。聘用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是本港所有外傭唯一的正式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標準僱傭合約」為期兩年。
由2025年9月30日起,外傭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5,100元,適用於所有在2025年9月30日或以後簽訂的合約。所有外傭的工資均應按「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支付。僱主不應單方面決定或與其外傭私下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虛報或短付外傭工資即屬違法,可遭檢控及被判監禁。
不可以。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不適當住宿安排的例子包括:安排外傭睡於擺放在走廊而沒有私人空間的臨時牀鋪,或與異性成人/青少年同住一房間。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6條,外傭可享有《僱傭條例》中訂明的假期:
休息日;
法定假日;及
有薪年假。
除此之外,「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規定,如僱主與傭工續約,傭工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有薪/無薪假期(除非事先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在港延期逗留),費用由僱主支付。
僱主應妥善保存外傭的假期及工資紀錄,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女性傭工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連續14個星期的有薪產假: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星期;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項相等於傭工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請按註解1了解更多有關產假的資訊。
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實報實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瀏覽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網站。
註解1: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H.產假
如外傭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不超過港幣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外傭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外傭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受傷的外傭應盡快通知僱主有關意外,而僱主必須在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死亡個案為7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如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及保障。
僱主有責任為因工受傷的外傭作出賠償,請按註解2了解更多有關工傷的資訊。
註解2:
請參照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僱主及其外傭均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第10條規定,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起計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處處長。他們亦可選擇填寫入境處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ID 407E)。
僱主須支付任何未發放的工資及合約規定的款項予外傭,並最好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以獲取付款紀錄備存。僱主如沒有根據《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支付外傭在終止合約時適用的各項法定權益及款項,即屬違法。
《僱傭條例》訂明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以及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詳情請參閱問答9及問答10。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外傭,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外傭在其僱傭有關事宜上:
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行為不當;
3.欺詐、不忠實;或
4.慣常疏忽職責。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外傭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外傭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標準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受僱主苛待;或
3.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並須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僱主不可在下列情況/因下列原因解僱外傭:
外傭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外傭正在放有薪病假;
因外傭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或因工遭遇意外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
因外傭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或
未與因工受傷的外傭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因上述原因解僱外傭,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僱傭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其他與終止僱傭合約相關的款項,通常包括: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詳情見問答12);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適用,詳情見問答13及14);及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外傭的款項,例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僱主在終止合約時,可參考勞工處的收據樣本以檢視所需支付的款項。僱主及外傭亦可使用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計算相關金額。
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4天。
僱主在終止外傭合約時,須向外傭支付年假薪酬,以代替其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亦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請按註解3了解更多有關有薪年假的資訊。
註解3: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F. 年假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外傭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外傭不合理地拒絕,則外傭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請按註解4了解更多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訊。
註解4: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M.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 × 2/3)×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不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設有諮詢服務,幫助僱主及外傭了解他們的僱傭權益。該科亦提供免費調停服務,以解決就《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引起的申索聲請。如調停未能成功,勞工處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申索金額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審理。
僱主及外傭均可透過勞工處的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ontent.htm)及電話諮詢服務(2717 1771 / 2157 9537)獲取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
勞工處設有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www.eaa.labour.gov.hk),讓求職者(包括外傭)及僱主可便捷地取得與規管職業介紹所有關的資訊,及查核職業介紹所是否持有有效牌照。為提高職業介紹所過往紀錄的透明度,及讓求職者及僱主在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時作出知情的決定,勞工處在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以有系統的方式發布職業介紹所因濫收佣金及無牌經營而被定罪、被撤銷/拒絕續發牌照及被書面警告的紀錄。此外,外傭專題網站及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均備有網上表格,讓僱主及外傭可便捷地就其僱傭權益及職業介紹所事宜作出查詢或投訴。
